2000年1月24日,黃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歐某某分別出資35萬、45萬元、15萬元、5萬元注冊成立了A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在公司經營過程中,股權發生了變動,截至2005年7月8日,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肖某某,董事為黃某、黃某某、李某某、羅某某、肖某某等9人,股東為黃某某、李某某等12人。
后黃某與羅某某變更為公司監事。為履行監事職責,黃某于2007年928日致函A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及董事會,要求A公司和公司董事會對公司財務進行全面審計。2007年9月30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及監事羅某某復函黃某,拒絕了黃某提出的對公司財務進行全面審計的要求。雙方因此發生糾紛。
原告黃某認為,被告A公司經營異常,但被告法定代表人拒絕其提出的對公司財務進行全面審計的要求,故提起訴訟,請求判令A公司提供自2005年1月起至2007年12月止的財務資料進行審計;A公司承擔為審計而發生的全部費用;訴訟費用由A公司承擔。
法院認為: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當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經營情況異常時,享有相應的調查權;當調查涉及專業問題需要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或人員時,還享有聘請專業機構協助的權利。同時,該條款也對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所享有的上述權利的前當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時才享有調查及聘請專業機構協助的權利,且調查的范圍應針對公司異常的經營情。本案中,黃某要求行使調查權,其前提應為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并且行審計的范圍應當針對其所發現的異常經營情況。根據查明的事實,A‘司的經營情況不存在異常表現,故黃某以A公司經營情況異常作為依據于法不合。即使黃某依法享有當公司經營情況異常時的調查權及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的權利,其調查權的行使也并非沒有任何限制,調查的范圍也應限于異常的經營情況,但黃某卻要求A公司提供2005年至2007年間的財務資料進行審計,這與黃某所發現的經營異常情況而進行的調查并無直接關。同時,黃某享有的聘請專業機構協助的權利并不必然進行審計,故黃某要求審計缺乏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故判決駁回黃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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