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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聞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要注意一下幾點
發布時間: 2021-07-08 10:08 更新時間: 2024-05-07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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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理了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要注意的事宜,正在為這方面發愁的小伙伴可以參考一下。
  在跨境投資交易中,處于商業角度考慮,也通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形式落地,那么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具體與境內的公司有何重要的特別之處及注意事項,本小文說明一下~,供大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確切的法律定義是指: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的合營企業。
  1、設立程序
  須向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備案(若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行業,則為審批而非備案,審批通過之后方可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
  2、注冊資本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
  3、組織形式
  必須為有限責任公司
  4、公司治理
  合營企業設董事會,人數由各方協商,在合同、章程中確定,并由合營各方委派和撤換。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
  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董事任期4年,可連任;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Zui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
  章程修訂;企業中止、解散;增加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其他事項,可以根據合營企業章程載明的議事規則作出決議。
  5、終止事由
  合營企業如發生嚴重虧損、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報請審查批準機關備案(若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行業,則為審批而非備案),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可終止合同。如果因違反合同而造成損失的,應由違反合同的一方承擔經濟責任。
  6、執行相關
  若合營一方成為了被執行人,則其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股權,在征得合資他方的同意和對外經濟貿易主管機關的備案后(若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行業,則為審批而非備案),可以對凍結的股權予以轉讓。
  如果被執行人除在中外合資企業中的股權以外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其他股東又不同意轉讓的,可以直接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但應當保護合資他方的優先購買權。
  7、股權轉讓
  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并報審批機構備案(若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行業,則為審批而非備案),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違反該規定,股轉無效。
  綜上,在第4、5、6、7中可看出,與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不同,以上事項均涉及合營他方的同意,即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相較一般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具有更強的人合性的特征,尤其在股權轉讓中,須經其他合營方同意,這一點更為明顯。而實踐中,確實存在部分合營方采取不同意、不購買,甚至不理睬等消極方式來對待其他合營方對外轉讓股權,嚴重影響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股權的正常流轉,怎么辦?
  根據Zui高院的司法解釋,理解起來:“轉讓方已就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滿三十日未予答復;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又不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則股權轉讓合同不得以未征得其他股東同意為由被撤銷。
  實操中,對于部分合營方不同意又不購買消極對待時,建議轉讓方在轉讓股權的過程中,積極履行通知義務,形式上,向其發出的通知公正送達,通知函件的內容中應當注明股轉的數量、價格、受讓方的具體情況等詳細內容。
  但實踐中,若未取得其他合營方的明示同意,即便履行了上述程序,主管機關備案環節,仍可能出現問題,須提前與主管機關進行充分溝通。
  另外,從商業角度考量,鑒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人和性較強的性質,在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前,必須著重考慮好股權如何退出,并在公司章程中約定相關方案,比如出現特定情形,要求其他合營方將股權收購,或違反合同約定的一方收購等等。
  附:Zui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010年8月實施)第十一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一方股東將股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股東之外的第三人,應當經其他股東一致同意,其他股東以未征得其同意為由請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有證據證明其他股東已經同意;(二)轉讓方已就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滿三十日未予答復;(三)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又不購買該轉讓的股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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