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與登記
1.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主體有哪些限制性規定?
答: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一條的規定,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可以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共同舉辦合營企業。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個人均可以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共同舉辦合營企業。但是中國的自然人個人不能同外國合營者共同出資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申請由哪個部門負責?
答: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準。批準后,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給批準證書。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1)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審批權限以內,中國合營者的資金來源已經落實的;(2)不需要國家增撥原材料,不影響燃料、動力、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方面的全國平衡的。依照前述規定批準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應當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統稱審批機構。
3.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應向申批機構報送哪些文件?
答:申請設立合營企業,由中外合營者共同向審批機構報送下列文件:(1) 設立合營企業的申請書;(2) 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3) 由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4) 由合營各方委派的合營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5) 審批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其中第(2)、(3)、(4)項文件可以同時用合營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書寫。兩種文字書寫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審批機構發現報送的文件有不當之處的,應當要求限期修改。
審批機構自接到上述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4.設立申請經批準后,合資各方還需辦理何種手續?
答:申請者應當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合營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該合營企業的成立日期。
5.合資協議、合同和章程之間有何區別?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合營企業協議,是指合營各方對設立合營企業的某些要點和原則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文件;所稱合營企業合同,是指合營各方為設立合營企業就相互權利、義務關系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文件;所稱合營企業章程,是指按照合營企業合同規定的原則,經合營各方一致同意,規定合營企業的宗旨、組織原則和經營管理方法等事項的文件。合營企業協議與合營企業合同有抵觸時,以合營企業合同為準。經合營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訂立合營企業協議而只訂立合營企業合同、章程。
6.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 合營各方的名稱、注冊國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2) 合營企業名稱、法定地址、宗旨、經營范圍和規模;(3) 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的繳付期限以及出資額欠繳、股權轉讓的規定;(4) 合營各方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5) 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組成、董事名額的分配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和聘用辦法;(6) 采用的主要生產設備、生產技術及其來源;(7) 原材料購買和產品銷售方式;(8) 財務、會計、審計的處理原則;(9) 有關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等事項的規定;(10) 合營企業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11) 違反合同的責任;(12) 解決合營各方之間爭議的方式和程序;(13) 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條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可以列有附件,附件與與合營企業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執行及其爭議適用何種法律?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執行及其爭議的解決,均應當適用中國的法律。
8.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章程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 合營企業名稱及法定地址;(2) 合營企業的宗旨、經營范圍和合營期限;(3) 合營各方的名稱、注冊國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4) 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股權轉讓的規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5) 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董事的任期,董事長、副董事長的職責;(6) 管理機構的設置,辦事規則,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的職責和任免方法;(7) 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的原則;(8) 解散和清算;(9) 章程修改的程序。
9.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何時生效?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協議、合同和章程經審批機構批準后才能生效。
如果根據合營各方的意見需要對協議、合同和章程進行修改,則修改后的協議、合同和章程亦需報審批機構審查批準,經其批準后才能生效。
10.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能否設立分支機構?
答: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如果需要在國外和港澳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含銷售機構)時,應當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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