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冊資本金風險之一任性注冊資本
自工商登記實行認繳出資以來,注冊資本可以上無封頂,下無底線,加上時限任意,一些合伙人對注冊資本大有盲目求高之風,有的甚至玩起項目前任意增資,欠債后又隨意減資的把戲,殊不知每個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即是承擔責任的限額,認繳的越高,將來如有公司債務承擔的責任也越大,實踐中很多法院判例已證明,未實繳的注冊資本一不小心就會成為股東不能承受之巨債。
二、注冊資本金風險之二非貨幣出資
1、出資形式
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出資形式包括貨幣和非貨幣兩種,非貨幣形式如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都是法律允許的,但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是不允許作價出資的。(注意:特別勞務出資是合伙企業的專屬權利。)
2、非貨幣出資評估非必須但有必要(應特別注意,很多企業都出現此項風險)
除涉及國有資產需依法進行評估外,其他非貨幣資產在工商登記時一般不再需要提交評估報告,只要全體股東認可價值即可,這樣雖然看起來很美,但是隱患卻很大:一方面,如果公司一旦涉及債務糾紛或訴訟,出資將由法院委托評估,若發現明顯低于章程定價的,將被直接認定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另一方面,如果后期進行新三板、IPO的,雖然有不少案例顯示監管機構對主辦券商和律師有明確核查過程和結論的,不需要再行評估,但涉及到現實情況若無法形成有效證據和依據,依然會要求企業對相應非貨幣出資進行評估。
3、注冊資本金未履行法定程序
房屋、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需要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同時需要實際交付給公司使用,其中變更手續是法院認定履行出資義務的依據,實際交付使用則是股東享有股東權利的前提。如某股東將其所有的商標權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始終未辦理變更手續,則法院可以強制其在合理期間辦理變更,變更完畢后,法院會認定該股東已經履行出資義務,但其股東權利是可以從實際交付時享有的,這也是很多個人公眾平臺會遇到的問題。
靜安公司注冊資本會有哪些風險?
三、注冊資本金風險之三未履行出資義務
1、債權人起訴法院的必要條件
當公司對外負有大量債務時,對于債權人來說,如果某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則是絕地反擊的利好,債權人既可以單訴也可以串訴,即要求某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若是公司增資時未履行出資義務的,甚至可以將未盡忠實勤勉義務的董事、高管一并起訴。
如果未履行出資(含未全面履行)出資便轉讓股權的,若受讓人對此知或應知的,受讓人也要承擔連帶責任,建議股權轉讓時對認繳出資由誰承擔一定要約定清楚,以避免后續風險。
2、財產性股東權利受限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可以依據章程、股東會決議對股東的財產性權利進行限制,包括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不過股東知情權常不受此限。
3、被除名之風險
如果經公司催告繳納,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繳納的股東,完全有可能被公司以股東會決議形式解除股東資格,該股東尋求法院救濟的一般也得不到支持。
四、注冊資本金風險之四任性減資
股東應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按認繳的數額履行足額出資也是每一個股東天然的義務,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認繳的出資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抽回、減少,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須經股東會作出決議,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并在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若公司減資未通知已知債權人,根據Zui高法院的判例(Zui高人民法院(2016)Zui高法民申1112號):公司減資未通知已知債權人,減資股東應對公司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建議:股東減資不可任性,嚴格履行應有的通知、公告等程序,很難確保未來不會惹火燒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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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注冊資本金風險之五認繳無時限
有些合伙人認為,給認繳出資加一個未來期限不就不用擔心面臨的未出資的風險了嗎?是的,可以采用將認繳放在幾十年后,公司發展順利的話還可以由投資人買單,但是如意算盤也會在下面特殊情況下落空:
1、解散時全部提前到期
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資產,既包括已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也包括放在未來認繳的出資,在公司財產不足以抵債時,股東及設立時其他股東或發起人又將被承擔連帶責任。
2、股東惡意延長出資期限
現有判例大多支持“股東出資期限尚未屆滿,公司債權人不得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觀點,但如果股東為逃避對公司債務承擔的責任,修憲(公司章程)延遲繳納出資的,將有極大可能被法院直接判令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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