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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發布時間: 2021-08-14 10:04 更新時間: 2024-05-07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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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做、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微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9)地理標記:商標使用地理標記,而又非來自于該地區的違法。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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