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總則》第61條的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鑒于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和職責,不得不面對以下法律風險:
1、民事責任風險
(1)《公司法》第147條規定:“董事、監事、**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也就是說,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違反忠實和勤勉義務,損害公司利益的,應當對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公司法》第149條規定:“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了損失,公司有權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
(3)《公司法》第152條規定“董事、**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了股東利益,股東有權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風險
《民法通則》第49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也就是說,在公司出現該條規定的情形時,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就公司的該情形須承擔行政責任。
3、刑事責任風險
我國《刑法》規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可能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通常將法定代表人認定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并據此對法定代表人判定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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