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用一張圖表解釋普通有限責任公司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除了“股東1人說了算”之外沒有太多好處,而*大的風險在于《公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是致命條款,待筆者再一次用圖表來分析。
二、*高院的10份判決書得到的啟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神秘面紗被自己揭下。
筆者在*高院的判決書中,總共檢索到10個“要求股東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案例”,*高院判決結果如下——50%的案件支持債權人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請。
中國的中小微企業及家庭企業沒有很強的“企業財產獨立于個人財產”的概念,實際操作中企業帳戶與個人帳戶間出入資金頻繁。而《公司法》第六十三條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股東責任關系以及舉證責任分配都作了規定,明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獨立”的證明責任在股東。因此在*高院判決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的案件中,股東大多提供“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等證據來完成舉證責任。而在判決承擔連帶責任的案件中,股東因各種事由未能舉證(原因大家都明白的,企業財務的確存在很多問題),或者即使提供了“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等證據但仍不能合理解釋其中的幾筆帳款往來,*終敗訴。
三、選擇成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須慎重
公司與其他企業形式相比,*大的好處就是“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也即我們常說的有限責任。有限責任給了創業者試錯的成本,創業失敗無非就是出資額打水漂,可以積累資金再創業。但連帶責任的意義就不一樣了,除了出資額之外,股東的個人財產甚至將來的財產也有可能用來支付公司債務。
如何能享受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老子說了算”的好處,而又能較大程度化解《公司法》(www.91kaiye.cn)六十三條的風險?招術極為簡單:再加入一名股東,轉為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如果您真得很愛獨攬大權,另外一名股東只占10%甚至1%的股權,照樣能實現“老子說了算”的行事風格,又盡享公司“神秘面紗”,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普通有限責任公司“企業財產獨立于個人財產”的舉證責任在原告方,從實務角度而言,原告方很難取得公司財務方面的相關證據,也就很難讓公司股東與公司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當然,如果您真的能完全做到“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成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也未嘗不可。*后提醒的是,公司*終還是需要依靠審慎經營和明晰的財務制度來保障公司法人的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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