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代表人和監事誰的責任大 法定代表人為公司的經營者。而監事為公司的監督者。二者有時同時為股東會產生。 監事的責任包括: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管理人員提出訴訟;(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而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自身原因或公司原因,觸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通常以單位的意志以單位的名義實施違法行為的,大部分情況下是構成單位犯罪,單位犯罪不僅是處罰單位,對單位判處罰金,很多情況下會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在我國刑法中,對單位犯罪實行單罰制和雙罰制并用的制度,即有的單位犯罪只追究單位的責任,有的單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有的單位犯罪則既追究單位的責任又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大部分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是掌握企業事務的負責人、主管人員,故一旦構成單位犯罪,難辭其咎。 從刑事責任角度來說,法定代表人承擔的責任會大很多。 二、法定代表人跑路監事有責任嗎 公司法定代表人跑路了,那么公司以其自有資產承擔債務。監事如果不損害公司利益,一般不用承擔責任,但是因為監事系公司高管,如果其利用職權損害公司利益,則也可能承擔相應的責任。 《公司法》的規定,董事、**管理人員不得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以上述違反股東忠實義務的行為取得的收入依法應當收歸公司所有。 《公司法》147條規定,董事、監事、**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三、關于監事會職責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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