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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聞
上海公司營業執照的吊銷與清算責任
發布時間: 2022-12-01 14:38 更新時間: 2024-05-07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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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就其字義而言,應指企業獲得營業許可、具有營業資格的證書。公司的營業執照是工商管理部門簽發的、證明公司法律人格的公司注冊登記的法定證書,公司的成立以取得營業執照為其標志。在我國,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有兩種,一是向企業法人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二是向非法人企業和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頒發的《營業執照》?!镀髽I法人營業執照》除表明企業的營業資格外,同時也表明其法人的資格,它是兩種資格集于一體的執照。而《營業執照》則只表明企業的營業資格,并不直接涉及企業的法人資格問題。因此,公司營業執照是公司合法存在的身份證明。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資格的直接表現形式就是是否擁有合法的營業執照。吊銷公司營業執照,是指企業登記主管機關強行收回公司營業執照并予注銷的行為。但有的公司的營業執照早已被吊銷,或該企業法人因未通過年檢或根本未辦理年檢手續已早被注銷。也就是說該公司的法律人格已不存在,但該公司的財產卻依然存在,甚至該公司的經營活動還在進行。出現上述問題的癥結就在公司的清算上,公司清算是依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債權債務、處理公司剩余財產并*終終止公司法律人格的法律制度。本文擬就公司營業執照的吊銷和清算責任問題作一個初步的探討。

一、吊銷營業執照的現狀及原因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審批制度實行改革,市場主體的準入“門檻”降低,企業登記程序簡化,作為市場經濟*普遍、*基本的主體——公司如雨后春筍般大量涌現。無可否認,在公司蓬勃發展的同時,公司違法現象也頻頻發生,公司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現象也時有出現。一些不良企業法人也鉆起了空子,故意不參加工商部門的年檢,不主動向工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以達到讓工商部門強制吊銷執照后再改頭換面另起爐灶的目的。從現行的法律法規看,目前市場主體的退出有兩個途徑,注銷和被吊銷?,F在的監管工作在完成注銷和吊銷的法定程序后,監管工作基本上就此劃上句號了。對市場主體退出監管工作的后延幾乎是一片空白。**、近幾年,全國各地登記機關吊銷的企業有數百萬戶,甚至上千萬戶,這些被吊銷企業的營業執照和印章的收繳率達不到20%,這些大量遺留在企業手里的營業執照和印章,給正常的市場秩序埋下了很大的隱患;第二,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沒有清算并在繼續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仍以合法資格也在繼續經營,這種情況已屢見不鮮;第三、利用不參加年檢被吊銷營業執照而取代辦理注銷手續。對于那些不打算繼續經營的企業,按照現行的年檢制度,年檢造成了為企業自行注銷的可乘之機。所以,筆者以為,吊銷公司營業執照應與企業的解散清算程序相結合。

二、法理分析

《公司法》第192條規定:“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惫颈坏蹁N營業執照,應是如上所說的“被依法責令關閉”的一種情形。由此可見,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解散,并進行清算。《公司法》第197條還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不申請注銷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該公司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庇纱丝梢?,公司清算之后,方可申請注銷登記;未經清算,不得注銷?!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對此也有類似的規定。因此,必須把清算程序與吊銷營業執照的程序相結合。

法定清算程序應該說是設計的相當完美,其直接目的就是終止公司的法律人格,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在公司法上,清算是終止公司人格必經的法律程序,如同注冊是公司取得法律人格的必經程序一樣,任何公司未經清算、未對其債務作出清償并對其現存的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務作出合法的了結之前,是不可能終止的。就此而言,公司的終止是比公司成立要復雜得多、嚴格得多的法律程序,甚至有的公司因各種原因要歷經幾年的時間才能完成公司的清算,實現公司的終止。當然,終止公司的法律人格作為清算的目的,只能是形式上的;在實質意義上,清算的目的應是對公司債權人利益、公司股東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的保護。僅僅為了終止公司的法律人格,大可不必通過復雜的清算程序。但是,終止公司法律人格之后,債權人的債權能否得到清償,公司股東對公司享有的股東權益能否得到實現,社會經濟秩序是否能得到維護,卻是公司清算制度的根本目的和價值。

吊銷營業執照是公司登記管理中十分重要的行政處罰措施,對于情節十分嚴重的違法行為,通常都規定了此種處罰責任。例如,《****行政管理局關于企業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第九條規定:“登記主管機關對不予通過年檢的企業,應當依法通知,并及時作出行政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公司營業執照的法律后果如何,其取消的究竟是企業的營業資格,還是連同其法人資格一并取消?就立法、執法和司法的本意而言,吊銷營業執照的目的在于停止企業的營業,不允許其繼續新的經營活動,而不是禁止企業進行清算活動,而要進行清算,企業的法人資格就是必要的主體條件。因此,吊銷營業執照的后果應是取消企業的營業資格,而不應同時將其法人資格一并取消,法人資格的取消必需以公司清算完結并辦理注銷登記為條件。然而,由于公司營業執照將其營業資格與法人資格集于一體,在吊銷營業執照的同時,也就將這兩種資格一并取消了。

三、對策及建議

l、完善企業注銷登記制度

雖然,《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登記管理條例》對企業(公司)注銷都作了較明確的規定,但是,仍有一定的不足。例如《公司法》第217條規定了不按照規定進行清算的給予行政處罰。我認為,處罰是必要的,但實行有效的監督更為重要。應在企業登記管理機關設立企業解散清算監督機構,企業提出注銷申請后,應對企業進行財務審查,并對企業現有的資產進行清點登記,責令企業負責人或開辦單位妥善保管,同時進行公告,通知債權人進行債權登記,對企業注銷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另外,在對違反法律程序進行注銷行為處罰的同時,加大對企業逃避債務的行為處理力度。為此,我認為,在立法上要明確規定,凡是采取違法手段進行企業解散、清算、注銷登記的,除依法予以制裁外,由行為人對該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加強對市場主體退出的后延監管

1)以推進經濟戶口和屬地管理為主線,實現全方位、多層次市場主體退出的后延監管網絡。充分發揮和利用經濟戶口的優勢,加大對市場主體退出的后延監管。一是采取日常檢查、定期回訪檢查和案后回查等措施,重點檢查其是否停止經營活動并進行清算,同時收繳營業執照及印章;二是對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活動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對其投資的相關企業,要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以督促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進行清算,否則對分支機構和相關企業要依法予以查處;三是對吊銷營業執照負有清算義務的投資人在未履行義務的情況下,可限制其對外投資;四是對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進行限制的原法定代表人或有關人員,依法進行限制。

2)以推進企業信用建設為目標,全面加強對市場主體退出的后延監管。盡快加強信用制建設,實行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切實規范市場主體的準入、經營、退出行為。企業信用分類是以企業登記靜態信息和企業監管動態信息為基礎,根據企業信用等級標準將企業分成不同的管理類別。對退出的市場主體的后延監管,重點放在被吊銷企業的股東、法定代表人及其相關人員,分別按法人、自然人記載不良信用記錄,及時予以公布,并在其重新辦理登記即準入行為上加以限制。

“吊銷”公司執照附屬于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它的發生以企業存在違法行為前提,剝奪的是企業對外的經營資格,限制的是企業的經營活動,而不是從法律上消滅企業的存在。企業的經營資格只是企業法人資格的內容之一,而不是全部。把企業的營業執照吊銷程序同企業的清算程序相結合,不僅為企業實施清算程序提供合理的過渡時間,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行政管理與現代企業制度管理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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