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務工作當中,經常會遇到企業已經注銷,稅務機關還能不能對其立案檢查,檢查后能不能令其補稅和罰款的問題。對于這類問題,有很多文章都進行了實務上的分析,但是在法理上,究竟能不能補稅,能不能罰款,為什么能或者不能,尚需要進一步分析。
從公法債權的角度來分析。公法債權,是一個相對于私法債權的概念,一般來說指一方以國家公權力為依托,據此要求特定相對人另一方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且由國家權力保障實施的一種法律關系。比如稅收債權,筆者認為就是一種典型的公法債權,其以國家公權力為依托,要求納稅人繳納稅款。其中納稅人就是負有繳納稅款義務的債務人,稅務機關是債權人。
一般來說,公法債權主要有兩類:**類是依法律設定的,比如稅收、行政收費等,這種債權的發生是具有經常性的,是法律直接設定的,只要滿足條件,債權自然成立;第二類是依權力設定的,比如行政罰款,這種債權具有偶然性,并且要具有一定的形式,如作出明確的處罰決定,債權才能成立。
稅收債權在納稅義務產生時即成立,而罰款債權要在向相對人作出罰款決定后成立。
那么企業注銷后,稅收債權與罰款債權是否成立呢?
對于稅款這個稅收債權來說,公司注銷后,并不影響稅收債權的存在。因為稅收債權是在企業存續期間,產生納稅義務時,就已經存在。如甲企業2016年少繳稅款100萬元,2017年注銷,這時候,對于稅收債權來說,在2016年已經存在100萬元稅收債權了,而后續企業注銷后,稅務機關的追征,只是一個以公權力保障稅收債權實現的強制手段。
對于罰款來說,由于在2016年~2017年企業注銷,都沒有正式對企業進行罰款,出具相應罰款處罰決定書,也就是說,罰款債權一直到企業注銷都未產生。
那么企業注銷后,如何追征稅款?
企業注銷中的企業,一般分為公司法人和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兩類。
對于公司等法人因為僅以其財產負有限責任,也就是說,公司以它的財產對公司存續期間的債務負責,而公司注銷后,對于稅收債權,由于是公司存續期間的債務,所以公司要負責承擔。
公司存續期間產生的稅收債務,如果公司注銷后仍然未繳納,實質上該稅收債務就是公司法規定的應清繳的稅款。而在該稅款沒有清繳的情況下,依據公司法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要求公司股東以分回的財產抵繳稅款。當然,這里稅務機關是不能要求股東承擔無限責任的,而只能以分回的財產為限承擔責任。比如公司注銷后,應補繳稅款100萬元,而公司股東甲、乙一共才分回50萬元,這時候,稅務機關只能要求兩股東補繳50萬元,而對于超過部分,無權要求兩股東進行承擔。
而對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來說,其承擔無限責任,這里的無限責任,同樣指企業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的無限責任,而因為罰款債權在企業存續期間未產生,因此不需要承擔罰款責任。對于稅收債務,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在承擔無限責任情況下,此時不以其分回的財產為限額。比如合伙企業注銷后,應補繳稅款100萬元,而合伙企業合伙人甲、乙一共才分回50萬元,這時候,稅務機關不僅要求兩合伙人補繳50萬元,同時對于超出部分,同樣有權要求兩合伙人進行承擔補繳。
正常情況下,在企業注銷后,行政機關是不能再對企業進行罰款處罰的,但這并不是**的。例如,在企業注銷時,有的企業屬于不合規注銷,也就是說雖然企業在工商部門辦理了注銷,但實際上不符合注銷的法定程序。
對此,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于工商部門給企業辦理注銷這個行政行為,如果程序不合法(如企業提供虛假注銷材料),可以撤銷工商部門給企業辦理的注銷這個行政行為。而在撤銷之后,企業在法律上還原到未注銷狀態,這時候,由于企業仍然屬于法律上存續狀態,可以對企業進行罰款等處罰,形成公法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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