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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的清算

更新時間
2024-05-07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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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也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己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①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

     ②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③清繳所欠稅款

     ④清理債權、債務;

     ⑤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⑥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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