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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冊中法人享受的權益和風險

更新時間
2024-05-07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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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注冊中的法定代表人非常重要,具體指的是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民事活動的自然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該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時才具有這種身份。

  根據《公司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對法定代表人權益和風險的分析從民事和行政兩方面入手。

  二、從民事責任的角度分析

  關于法定代表人民事責任的說明: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違反合同義務或法定民事義務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就是企業法人的行為,因而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本企業/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業/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三、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四、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責任

  第一種,法定代表人沒有盡到謹慎、勤勉、忠誠、保密等義務,而向本企業/公司承擔的合同責任。即所在的企業/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義務。

  第二種,法定代表人在表見代理情況下,應當向本企業/公司承擔的民事責任。在代表人超越權限,擅自以單位名義同第三人訂立合同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超越權限范圍的,符合《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表見代理的情形。此時,該法定代表人對外簽訂的合同有效,但如果給本企業/公司造成損失的,該法定代表人應當向本企業/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種,法定代表人同第三人相勾結,損害本企業/公司利益的,應當與第三人一起向本企業/公司承擔連帶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第四種,法定代表人作為企業/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其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種,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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